人寿保险的利益从哪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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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18:56

人寿保险分类2008-01-2700:361.死亡保险
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根据保险的期限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2.定期死亡保险
又叫定期寿险,指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才可以得到保险金。若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也即得不到赔款。定期死亡保险只有保险功能,没有储蓄功能,其保费是人寿保险中最便宜的。
这种保险适合收入较低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通常作为终生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可以用作贷款的担保手段。
3.终生死亡保险
也叫终身寿险。保险期限从保单生效之日起,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死亡为止,也就是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限,所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论发生在何时,保险公司总是要负责赔款。
4.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即仅在被保险人生存在一定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因此,生存保险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生存保险的需要是建立在储蓄的基础上。
生存保险主要有终身年金保险和定期年金保险两类。
由于很少人愿意冒在保险期满之前会损失所有保险费的风险,所以,生存保险一般不会单独出售,它往往与死亡保险组合在一起,更大限度地满足大众的保险需求。
5.生死合险
生死合险又称为生死两全保险,也就是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都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生死合约在某种程度上,较大地满足了投保者取得生命的保障和投资的愿望。
保险公司通过对死亡保险费和生存保险费的合理计算而设置的一些保险条款,也比较受到投保者欢迎。比如"保险金额逐步递增"的利益,"生存金"每隔几年支付给投保者的利益,缴费期满时给付保险金额作为满期金的利益,以及死亡时给付递增保险金额的利益,60岁前死亡除给付保险金外,还要返还保险费的利益,等等。从目前市场情况看,越是能满足大众保障和投资两方面需求的险种,就越是受到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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