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与相关奖励制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4:07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6:53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扶):
- 基本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011年开始,一方为农业户口一方城镇户口的,农业户口一方可以享受;
2.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3. 年满60周岁。
-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
2.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 基本条件:
1.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
2. 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 奖励标准: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3.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国家特扶):
-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农村和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不管男方年龄(初婚、复婚家庭);
2.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以上)。
-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可以给予奖励。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