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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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4:20

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财政对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需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指出,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以给予这些地区更多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要求各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以及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与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需向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说明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同时废止。


附表包括: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2.年度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3.专员办审核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意见表。


扩展资料

2012年8月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综〔2012〕60号印发《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的计算与分配、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2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5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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