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判决三年缓期两年的含义请给指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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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4小时前

1、“”属于纪委规定的办案措施,也就是要求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俗称“”或者“两规”;(对非党员而言,则是“双指”或者“两指”,即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交待问题)
2、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规定的有中国特色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一直到死都不能享有上述权利,而对于上述第(二)项所言的“出版”权,则是永世不得享有(即在死后也不能由他人代为出版作品);
3、“判决三年缓期两年”的表述是不正确的。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所以,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缓刑期至少是三年。缓刑的含义是,判处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后,同时宣告一定时间的考验期,因此不收监执行,而是放在社会中,由社区矫正机关(司法局)负责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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