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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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4:51
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目包括以下四类:
一、转型后固定资产: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采用简易办法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即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不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财税〔2011〕133号文件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文件指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对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同样适用此*。若纳税人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则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也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