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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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随着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有关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法律咨询与纠纷的案件大量出现,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着一个关键问题,即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法律保护的问题,那么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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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姚望律师解答:

首先,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约定的债务是预售商品房债权的转让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个特殊的买卖合同,其特殊性在于买卖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者尚在建的房屋。所以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具体言之,即要区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是一种债权,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

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姚望律师解析: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它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行为,是因为预购人还未没有依据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预购人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其发生转让的行为就可以按照一般的房屋买卖行为处理。

预购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前提下所进行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先应征得预售人同意。因为第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了解信任程度,尤其是各自的信用程度,往往是达成合同的关键因素,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第二,以预售方的事先同意作为预购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的前提,一方面可以防止预购人借权利义务转让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保证预售人有机会对受让人的资信能力、履行能力予以考察,以使原预售合同得以正确履行,从而保护预售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也可平衡预售人、转让人(预购人)的利益。

姚望律师,法律信仰的布道者。本律师在民商事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原则,以专业、诚信、负责的态度给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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