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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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5:14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网友咨询:
周某于6月23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于9月22日开始回原工作岗位上班。后因周某认为原班组安排让其一个人完成打包的工作不安全而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原班组则以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申请将其调离原岗位。公司遂召开了由公司领导、工会负责人、生产、班组长以及周某共同参加的专题会议,后公司作出《关于周某调离原岗位的通知》,将周某工作岗位调换至公司门卫室上班。因周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上班,公司以旷工多日为由通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李艳影律师解答: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周某与原班组因工作安排产生矛盾后,公司将其调换至新的岗位,尽管周某不认可公司的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但其应先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然后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仲裁等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其本人拒绝服从安排到新岗位上班,连续多日不到岗,况且在此过程中公司一再向其释明不到岗即视为旷工,旷工将承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李艳影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艳影律师执业12年,专注于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