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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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9:03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着重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上的具体要求。首先,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标识和包装需符合《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严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第二十条)。


对于特定行业,如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者必须确保符合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缺失的情况下,企业需制定并备案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需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实施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并在必要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标识(第二十二条)。对于国家要求的安全认证产品,未经认证或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和销售(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等有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第二十五条)。印制者不得非法制作特定标识或包装(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需实施进货检查,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掺假、以次充好,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得销售淘汰产品(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伪劣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九条)。


在展销会和专业市场,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对销售产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第三十条)。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损害,销售者需根据《产品质量法》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向生产者追偿(第三十一条)。


当生产者、销售者需履行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时,应对用户因产品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二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经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十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0日北京市八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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