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判给女方的房子,但女方要支付男方一定的钱,女方拒付,男方因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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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6:1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因此,对于判决,双方都应当予以尊重,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女方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应当及时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而男方对房产并无居住权,应当及时搬出。女方不及时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男方不及时搬出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女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男方可以在2年内,向申请强制执行;

  1、《民诉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民诉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男方无居住权,强行继续居住的,非法。女方同样可以在2年内,向申请要求其立即搬出。

       1、《民诉法》第236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民诉法》第250条第一款: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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