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了民政局对六级伤病残军人有什么补助没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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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5:40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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