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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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2:08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法律法规,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保险等相关的拟订。
(二)拟订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总体方案、措施,承担指导协调城乡统筹发展改革工作,承办市统筹委交办的其他工作责任。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
(五)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协调指导特色农产品开发。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六)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实施农业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参与拟订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依法监管工作。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协调农业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及植物内检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十)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一)拟订农业科技、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承担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工作、协助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指导扶贫开发、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工作。
(十三)负责农业涉外事务和有关农业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招商引资、智力引进工作;组织实施出口创汇农业,推进农业对外开放。
(十四)拟订农机化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农机安全和质量监管工作。
(十五)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2:10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法律法规,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保险等相关的拟订。
(二)拟订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总体方案、措施,承担指导协调城乡统筹发展改革工作,承办市统筹委交办的其他工作责任。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
(五)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协调指导特色农产品开发。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六)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实施农业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参与拟订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依法监管工作。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协调农业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及植物内检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十)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一)拟订农业科技、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承担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工作、协助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指导扶贫开发、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工作。
(十三)负责农业涉外事务和有关农业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招商引资、智力引进工作;组织实施出口创汇农业,推进农业对外开放。
(十四)拟订农机化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农机安全和质量监管工作。
(十五)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