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返还请求权设立一年除斥期间的目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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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与适用范围。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同时也可以应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10年期间。

其次,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需要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两个要件,而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法律效力方面,诉讼时效并不使权利本身消灭,而是使权利人在诉讼中的胜诉权消灭;而除斥期间则直接导致权利消灭。此外,期间起算点也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则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期间的可变性和*的适用性上,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在*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上,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才可适用;而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占有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救济性权利,它的功能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而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

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内在机能的外部体现,自始存在,即从取得物权的同时就取得物权请求权。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从“潜在”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成为可行使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同时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非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如中国“民法”规定为1年,此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如依诉讼方式为之,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

综上所述,权利的低位不同,国家通过法律给予保护的程度也就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低于物权请求权,理所当然的受一年的*。最后,关于《物权法》107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将在后续继续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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