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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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8:57
第一、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在一个时间签订,也是有效的。因为保密协议可看作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早补充晚补充都是可以的。关键是看这个岗位是否确实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协议中要明确签订了协议的用工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第二、你这个保密协议却签得有点问题。一般保密协议对职工方的要求是其在职期间必须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当职工提出离职后会被安排到另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一段时间,通常就称为脱密期。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这比劳动法规定职工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就可以走人时间要长。你说的协议上约定了离职后三年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这是同保密协议不同的竞业条款,两者不应混为一谈,也不应同时存在。如果企业对你还有竞业要求的话,那在这三年里还要另外支付你竞业费。这一条权利提醒你注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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