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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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11:53
根据《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核算单位,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企业有较高的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2.制定上下游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原则上本身应为绿色工厂。
3.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在供应商中有很强的影响力,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认证、选择、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盈利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5.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发生环境污染、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6.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评价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