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新提供新证据,原告方上诉,会否会成为再审案件成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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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9:48

二审能否胜诉,要根据所新提供的证人所作的证明内容、原一审中所举证的证据等实际情况才可以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则二审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以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而如果在上诉期间,有新的证人作证的,二审也应该对所作证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如果由于新的证据而导致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存疑的,按疑罪从无的原则,二审就可能会改判无罪,或发回原审重审;如果新的证人证言没有被认定有效的,或不能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的,二审就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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