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手续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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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6:08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如果自己满足收养条件的,需要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才能收养子女。
  网友咨询:
  收养孩子的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应当向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4.收养关系成立后,*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律师补充: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二)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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