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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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7:55

为了有效处理并保障青岛市内的劳动争议,本条例旨在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生产与工作秩序的稳定,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条例如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此条例。



第三条条例涵盖了以下劳动争议类型: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开除、除名与辞职、自动离职争议;二是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培训、社保、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等规定的争议;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相关的争议;四是经济性裁员引起的争议;五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问题;六是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坚持调解优先,并确保公正、及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求公正解决争议。



第五条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未果可进一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选择仲裁。对于仲裁决定,如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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