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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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8:13
创业板上市主要上市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 不设盈利要求:新上市申请人无需过去盈利纪录,适用于高增长企业。
2. 保荐人及持续聘任期:新上市申请人需聘任一位创业板保荐人,聘任期需覆盖上市当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3.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新申请人需依据、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
4. 经营历史:需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特殊情况可获联交所批准放宽此要求。
5. 业务前景:新申请人需明确业务目标并说明如何在指定期间内达成目标。
6. 最低公众持股量:市值小于10亿元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市值等于或超过10亿元公司为港币2亿元或15%中较高者,上市时至少需有100位公众股东。
7. 公司管治:需聘请胜任人员担任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并至少聘任两名非执行董事,需成立审核委员会。
8. 管理层及股东持股:上市时管理层及主要股东合计须持有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9. 上市成本:主要类别包括专业费用、印刷成本、市场推广支出及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等。首次上市费按上市的股本证券价值计算,最低100,000港元,最高200,000港元。交易征费为证券价值的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