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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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9:05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应当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