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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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分钟前
因矿山开采影响,发生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对于已经符合搬迁条件的村民,未组织搬迁避让。对于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地质评估、建设规划等,均需要地方的积极作为。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受灾程度不重、尚未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应当协调矿山发放房屋维修、加固等赔偿金;对于受灾程度严重、已经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应当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搬迁避让工作;考虑到开采活动的动态性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滞后性,应当对矿山周边地质状况持续进行监测,对于后续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搬迁避让措施。同时,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矿山应当承担案涉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并承担组织搬迁避让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