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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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9:34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止。


通过此条例,明确了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时,必须遵守的补偿、安置原则。同时,该条例的实施时间与原有条例废止时间的设定,确保了条例的有效性和连贯性,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具体而言,第三十九条强调了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活动,应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拆迁益的保护,确保了拆迁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另一方面,第四十条明确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即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同日起废止。这一时间设定不仅确保了条例的有效性,也使得原有条例与新条例之间形成清晰的过渡和衔接,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五章附则是对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活动的指导性文件。通过具体规定,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了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实施时间的设定确保了条例的有效性和连贯性,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于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1年3月22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 目前针对在01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又在着手制定新的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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