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正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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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3:27

最高人民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法律监督与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机关与人民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发现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对于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机关管辖,且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六条 人民对于不服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机关处理。  人民经审查,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七条 人民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机关。  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  第八条 人民经调查核实,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机关。  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  第十条 机关认为人民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复议。人民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机关。  机关不接受人民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  第十一条 机关对人民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三条 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人民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人民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及时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3:34

《最高人民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是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其正文如下:
  最高人民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法律监督与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机关与人民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发现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对于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机关管辖,且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六条 人民对于不服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机关处理。
  人民经审查,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七条 人民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机关。
  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
  第八条 人民经调查核实,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机关。
  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
  第十条 机关认为人民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复议。人民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机关。
  机关不接受人民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 第十一条 机关对人民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三条 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人民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人民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及时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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