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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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22:01
南昌市的水库管理规定中,对水费的计收及管理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五条指出,水库供水实行有偿制,水费的计收标准遵循省的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水库管理单位需与受益乡(镇)、村一起对农业用户的灌溉面积进行核准,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如有变更需经原核定单位再次确认。
第十七条强调,水库管理单位需记录并公布每个用水户应缴纳的水费,并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费的收取方式灵活,可以直接由水库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委托乡(镇)、村代收。
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水费的缴纳时间:农业用户需在每年九月底交纳一半,年终结算;工业等其他用户则按月缴纳。逾期未缴者将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催缴,并按月加收5‰滞纳金。
对于水费的收支管理,第十九条说明,国家所有的水库的水费上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工程维护和管理需求管理使用。集体水库的水费则由管理单位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所有水费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滚存至下一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条明确了水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工程维修、动力燃料、管理费用以及各种业务支出等。
最后,第廿一条要求水库管理单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定预算和决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1999年1月26日以南昌市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令第145号发布的《南昌市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正。《规定》分总则、水库安全管理、水费计收及管理、发展水库经济、罚则、附则6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