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能否行政诉讼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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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网友咨询:
  公民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能否行政诉讼?
  律师解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律师补充: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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