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保险责任期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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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21:19

海运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遵循国际惯例,通常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Clause)。这一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被保险单上标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点开始,涵盖从海上运输、陆地运输、内河运输到驳船运输的全程,直至货物抵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但最长不超过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通常,所有一般附加险都包含在海运一切险中,已投保海运一切险的货物无需额外购买一般附加险,但需注意,海运一切险并不覆盖所有风险造成的损失。特殊附加险如海运战争险,其责任范围包括因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导致的损失,常规武器如水雷、鱼雷、*造成的损失,以及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保险责任不包括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战争险的期限以货物装船至卸船的水面危险阶段为准,即从起运港装船开始,直到目的港卸船或在目的港满15天的午夜后结束,如果货物未卸船,则从装船到目的港当天午夜起算的15天内为保险责任期。


在已投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加保罢工险无需额外付费,这是保险条款中的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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