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法律条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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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0:23

为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本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原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和对被保险人特定事件(如死亡、伤残等)的给付。


适用其他准则的规定包括:原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处理,非保险风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判断合同是否为原保险合同,需依据合同条款,看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风险。若保险事故可能导致赔付,合同被视为原保险。若合同既包含保险风险又包含其他风险,需区分计量并确定其性质。原保险合同根据是否在延长期内承担赔付责任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合同。


保费收入确认需满足承担保险责任、经济利益流入和可靠计量三个条件。保费收入计算根据合同类型进行,提前解除合同的,应退还相应金额作为退保费。原保险合同成本包括手续费、赔付成本和准备金提取,这些成本在发生时计入损益。


最后,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需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项目,附注中则需披露代位追偿、损余物资和准备金变动等详细信息。




扩展资料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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