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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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2:03
中国人民银行为确保公正、严谨的行政处罚过程,设立了专门的决策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以及5至7名其他委员。
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在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行职责。日常行政事务由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处理,确保了程序的有序进行。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重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决定,这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数额较大的罚款,如总行决定的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分行、营业管理部等机构根据权限作出的不同等级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处理其他复杂或严重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金融监管办事处需经分行批准。而对于除重大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执法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需与法律事务部门协商,再由主管该职能的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