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章 附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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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5:29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七章中详细阐述了相关条款。其中,执法职能部门包括金融监管、行政监察、货币信贷、统计、会计、支付科技、货币金银、国库等部门,它们负责执行金融行政执法职能。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涵盖总行的条法司、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经指定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处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对于错误缴纳、多缴罚款的情况,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决定撤销行政处罚但罚款已缴纳的,需办理退款时,应遵循《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以及罚款代收机构之间的罚款收缴和代收情况核对,同样依据《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外汇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程序,将由其单独制定规定。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有,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发布的所有与行政处罚程序相关的规定,若与本规定有冲突,将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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