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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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宗旨在于第一章的明确规定,旨在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阐述了殡葬管理的基本方针,即积极推行火葬,逐步改革土葬,注重节约殡葬用地,消除旧有的丧葬陋习,倡导丧事文明节俭的办理方式。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殡葬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确保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在人口密集、耕地稀缺和交通便利的地区,强制实行火葬是必要的;而在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土葬被允许,但具体实施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体现了灵活管理的原则。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提倡采取骨灰寄存等不占用或少占用土地的方式来处理骨灰。县及设区的市、自治州需制定详细计划,将殡仪馆、骨灰堂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体现对环保和现代化处理方式的重视。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建设同样需纳入城乡规划,确保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兼顾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对于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法律规定要予以尊重,同时鼓励自愿改革丧葬习俗,他人不得干涉,保障了文化多样性和个体选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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