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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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0:17
正所谓清官难判家务事,这件事其实很难说谁对谁错,两方各持一词均有一定道理,旁观者并非双方肚子里的蛔虫,很难知道他们所持的理由是否是真心实意。乍一看标题好像这个媳妇和孙子着实问题很大,但在了解事件前因后果后会发现,这个媳妇和孙子这样做也不过是无奈之下的选择。
01、媳妇孙子掌握关键遗嘱为证在这个案件中,决定房子归属权的关键就是此前作为韩露丈夫、姜尧父亲的姜晓辉生前所立下的一份自书遗嘱。在这个遗嘱上,姜晓辉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自己这套房子将会留给儿子姜尧一人继承,不仅如此这份自书遗嘱上还有其两个同事的签名为证。在凡事都讲求证据的法庭,这份遗嘱无疑会成为扭转局势的一个关键点。
其实从作为遗嘱公证人的同事所透露出的姜晓辉当时立遗嘱的情况来看,中年得子的他对于姜尧的到来着实非常高兴,高兴到甚至称要将这个房子全留给他,而在同事们的“推波助澜”之下姜晓辉立下了这份没有写遗嘱二字的遗嘱。或许姜晓辉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份字据能成为判决的关键,他也没有料到为了个房子一家人居然能够闹到法庭之上。但从法理上来说,即便这个遗嘱看上去不那么正规但依旧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这一点来说儿媳韩露与孙子姜尧确实是占理的一方。
02、婆婆主张房子自己出资理应有继承的权利而对于这份遗嘱,姜晓辉的母亲渠煜华却并不认可,她表示购买这套房子时的大部头资金都是从自己的拆迁款中获得的,自己也理应拥有一部分的归属权。对于年事已高的老太太来说,她想要的不过是有一个安身之处,但却没想到被自家孙子告上了法庭,不得不说对簿公堂的确是会对亲情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
不过按照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声称自己曾经出资的老太太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此事。但实际上一个母亲在为孩子购买房产时哪里会考虑那么多,即便拿钱出来给孩子买房也不会刻意强调自己将享有一部分房子的归属权。
正因为此,这位老太太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即便她的确是拿出了大部头的钱那么如今也只能按照儿子的遗嘱眼看着孙子独享这个房子。而从这一点来看,从情理上老太太的确是有点惨,自己拿出积蓄给儿子买房却落得如此结果,所幸这位老太太有着丰厚的养老金可供生活,否则到时候钱也没了房子也没了那着实可悲。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0:19
祖辈对孙子的爱是无条件的,有的对孙辈的爱甚至超过了子女,徐州沛县有一个7岁男孩将将自己77岁奶奶告上法庭。一想到被自己最疼爱的孙子告上法庭,渠大妈情绪十分激动,辛苦了一生,一辈子为了孩子,到头来一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即便是再疼孙子,被孙子告了,以后她也不可能再到登门看孙子,一切亲情都没了。
姜尧只有7岁,其母亲韩露代表他起诉了这起案件,审理当天,姜尧没有到庭。双方争夺的是位于向城路西侧的一套房子,姜尧的母亲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丈夫生前立下的遗嘱。亲人去世,一家人原本应该相互抱团渡过难关,为何要对簿公堂呢?这还得从渠大妈已经去世的儿子姜晓辉写的那份遗嘱说起。遗嘱写在一张病历纸上,显得十分草率。房子位于香城路杨彭庄住宅楼,一套3居室的房子,面积80平米。
姜晓辉跟韩露是二婚,两人夫妻感情很好,虽然姜晓辉比韩露大10岁,但并不影响夫妻俩的感情,儿子姜尧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快乐。谁知,在姜尧2岁时,姜晓辉心脏病发作,医治无效去世了。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对于渠大妈和韩露来说都是沉重的打击。一家人办完姜晓辉的丧事,准备过户房子的时候,姜晓辉和前妻生的女儿姜薇薇找到韩露,问房子怎么解决,她认为自己有理由分得父亲的遗产。让韩露没想到的是,婆婆说从法律来讲,房子是她的。韩露听到婆婆这么说很生气。
面对婆婆和继女的阻拦,韩露十分无助,思考再三,她决定起诉婆婆和继女捍卫自己和儿子的权利。单方面的判决,无论结果如何,肯定对他们的家庭无疑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法官希望能心平气和地解决,希望调解解决。但双方争议太大,无法协调解决。沛县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虽然渠大妈一眼就认出是儿子的笔记,但她仍有诸多疑问。一张病历上写着没有“遗嘱”两字的病历本写着简单两行字,位于香城路杨彭庄住宅楼4单元403室房产一套由儿子姜尧继承。
渠大妈认为,原本很平常的一句话,为何要用感叹号?并且正常情况下是先署名,后写日期,为何写颠倒了?儿子写这份遗嘱的时候身体状况还算好,3年后才去世的,3年时间不能写个正规的遗嘱吗?她认为遗嘱有假。她认为是儿子的无心之举,被儿媳韩露有心的保存起来。
韩露说,当时丈夫写遗嘱时,还有丈夫两名同事在场,也找到了两名见证人伍安娜和马春梅。伍安娜说,她跟姜晓辉是同事,2009年12月31日,姜尧出生没多久,她和马春梅受邀到姜晓辉家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姜晓辉也挺高兴,说姜家终于有男孩了,马春梅就提议把房子给姜尧,姜晓辉说给就给,其实早就商量好了,口说无凭,完后就写上了。就这样姜晓辉在随手撕下的一张病历纸上写下了把房子继承给姜尧。
开庭的时候,渠大妈认为这不是儿子写的,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法官认为,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书、口头遗书等几种形式,而这份写在病历上的遗嘱是姜晓辉本人所写,有签名和日期,遗嘱是有效的。加上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证实了遗嘱的真实性。
渠大妈认为,即便是儿子是有想法把房子给孙子姜尧,但他也没有权利单方面处置这套房屋的权利。买房的时候,她出了大部分的钱。原本不属于儿子一个人的房子,她忍不下这口气,她可以答应房子给孙子,但必须实事求是搞清楚房子是谁的。
渠大妈曾跟儿子住在沛县师专的老家属院中,2001年家属院拆迁,渠大妈拿着拆迁补助买下了现在这套房子。渠大妈向提供了家属院搬迁补助费领取情况的证据,房款一共65000元,她出了45000元,当时他63岁,她只是作为养老的地点,瞒着小儿子给大儿子买了这套房,儿子也曾表示要永远留一间房给母亲居住。
认为,房屋登记在姜晓辉名下,所有权是姜晓辉的,姜晓辉有权处置。渠大妈所说的出资45000元给了姜晓辉,并买了这套房子,而现实找不出确凿的证据。没有采纳渠大妈的说法。渠大妈说,姜晓辉是她儿,母亲给儿子钱还需要写证据吗?结合所有的证据,证人证词,判房屋归姜尧所有,渠大妈和姜薇薇不能接受。
姜薇薇说,她跟弟弟姜尧没啥感情,也没怎么见过,如果说是父亲的意愿把房子给弟弟,她也没啥可说的,只是觉得委屈,她也是父亲亲生的。渠大妈要跟儿媳争这套房子,其实心里有担忧,孙子姜尧才七八岁,万一儿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房子卖掉,以后怎么办。她即便是想疼这个孙子,也没有机会了。
渠大妈和姜薇薇不服从判决,向徐州中院上诉,渠大妈申诉,儿子姜晓辉曾留下口头遗嘱把其中一间房给她,她坚持这份遗嘱是不真实的。法官觉得,一方是姜晓辉的母亲和女儿,一方是姜晓辉的妻子和儿子,都是姜晓辉最亲的人,却成了法庭上对立的两方,法官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但最终没能调解成功。
徐州中院开庭后,小儿子姜晓东极力为母亲争取权利,遗嘱的真实性和母亲出资事实请求重新认定。姜晓东做梦也没想到,哥哥去世之前,没有考虑到母亲和女儿。渠大妈说,她一辈子善良,从不与人争,一生的心血都给了儿子,反被孙子告上法庭,她决定跟儿子断绝母子关系。徐州中院认可了这份遗嘱,维持一审原判。
女儿已经成年,母亲有退休金,弟弟有工作,而自己小儿子还年幼,姜晓辉写遗嘱把房子给小儿子的做法看似糊涂,但不一定是真糊涂,如果不写遗嘱,小儿子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妻子和小儿子还有可能被赶出家门。不得不说,利益在亲情面前变得十分寡淡。一个才7岁的孩子,让他状告自己的亲奶奶和亲姐姐,韩露这样的做法也让人寒心。对孩子身心的影响,和对家庭对亲人的认知,可想而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0:20
常常听到一句话:娶了媳妇儿忘了娘,当然这只是一句玩笑话,通常是妈妈对儿子的一种调侃。
但有时候,这句话说的也很现实。尤其是在长大成人后,组建了自己的小家,有的儿子与母亲之间的关系不再那么亲密,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和孩子成为最重要的人,考虑身后利益的时候,很自然会忘记母亲的那一份。
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北京的杨某生前写了一份说明,大意是:若自己离世,妻子和儿子具有自己房产的继承权。年过九十的老母亲不认可这份“遗嘱”,遂将儿媳妇和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中16.7%份额的折价款。
那么,这份“说明”究竟算不算“遗嘱”?这中间还有哪些隐情?老母亲最后继承到儿子的房产了吗?咱们接着往下看。
杨某的房产位于北京市,一直以来,都是杨某和妻儿共同居住在内。他的父亲于1978年去世,母亲张婆婆在1992年的时候改嫁了。
其实,这套房子原本是张婆婆承租的公房,房子的所有权于2002年才登记在杨某名下。
2016年,杨某缠绵病榻多年,写下《关于房产权的说明》,载明:“某房户主杨某,1998年买下产权。该房原为我母张婆婆所有,92年母亲二婚后,全家开了一次会,会上长兄提议该房归本人所有,与会的大嫂、二兄、三兄均无异议。但本人一直到98年即距那次会议6年后才在房改后买下此房,这6年期间,各位当年参会的人都坚持92年的会议精神,并对我买下房产权没有异议。故此本人是该房的产权所有者早已成定局,20年后本人不接受任何对该所有权的新说和新所为。本人身体不佳,若有意外,配偶和儿子对该房享有继承权”。
2018年,杨某去世,房子被杨某的妻子和儿子继承。
没有拿到继承权的张婆婆,并不认可儿子写的《说明》,她的大儿媳妇儿也证明并没有参加过家庭会议。张婆婆表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承租人变更成了儿子杨某,之后杨某购买了房子,也一直没有告诉自己。直到2015年,自己才偶然得知此事,并因此与儿子产生分歧。
虽然张婆婆一直对承租人更名之事耿耿于怀,但因为杨某是自己的儿子,并且自己年事已高,没有精力再去追究当年之事,所以,她认可这个房子是杨某的遗产,并主张继承。
懂得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那么,杨某的《关于房产权的说明》究竟算不算遗嘱?
经审理认定,这个房子是杨某和妻子婚后购买所得,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死亡后,这个房子的一半归杨某妻子所有,另一半属于杨某的遗产。而杨某妻子提交的《关于房产权的说明》证明杨某留有遗嘱,经鉴定为杨某亲笔所写并签名。从内容上来看,明显是杨某生前对其所有的房屋份额所做的个人处分,在其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符合自书遗嘱的性质。该说明排除了其妻子和儿子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利。在杨某去世后,其妻子和儿子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杨某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尊重并遵照履行。
最后,驳回了张婆婆继承房产中16.7%份额折价款的要求。
很多时候,说情说不通,说理又理不清,而法律是明文规定,讲究证据,是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与判定的。
关于杨某的做法,我们没有身处其中,无权评论。但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遗嘱的重要性,房子理应归谁不重要,重要的是房主想要给谁,规范的书写遗嘱,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不说,为了家人和睦,减少纠纷,懂得相关法律,真的很重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0:18
我认为这个男子就是活该!因为他这样的行为非常的不好,而且也给人们带来了很严重的影响,既没有责任感也不孝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0:17
我觉得现在的人们的感情变质了,并且很多人们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所以使得很多感情变淡,而且为了财富不惜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