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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有两种常见的理赔制度,一种是事故发生制,另一种是索赔发生制。
在事故发生制下,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承保区域内的任何意外事故发生,无论何时只要在当地的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内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都会予以赔付。这种保障方式的保费相对较高,但提供了更灵活的索赔时间窗口。
相比之下,索赔发生制则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产生的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才会接受。这意味着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间内提出,否则可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制度的保费通常较为经济,但对索赔时间的要求更为严格。
如果每年续保,两种制度在持续保障上的差异会变得微乎其微。对于海外采购商而言,他们通常倾向于要求事故发生制的保单,可能是因为这种保障方式更能满足他们对风险控制和长期保障的需求。
总的来说,选择哪种制度取决于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潜在的商业合作伙伴对保险条款的偏好。在做决策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