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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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8:02
法律主观: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 征地 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 农村宅基地 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 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同时在《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 法规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除以 罚金 和 拘役 ,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 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