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章 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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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8:5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章明确管理,由各级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配合。各级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国家教育、领导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实施农村智力开发、筹措教育经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报告民族教育工作等。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教育发展、审定内部管理、编写教材、教育研究、培训管理干部、管理经费等。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则具体实施教育发展计划、筹措经费、协助培训教师等。州、县两级设立教育督促机构,监督教育工作执行,确保法律贯彻。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参与教育发展计划、办好民族教育机构、参与扫盲和技术教育。其他相关部门如计划、财政、人事等在资金、物资、师资等方面支持民族教育。、司法等多部门采取措施,创造良好教育环境,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


扩展资料

(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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