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二章 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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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1:08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确保组织结构清晰明确,职责划分合理。董事会负责最终责任,包括审批内部评级体系重大、实施规划,监督高级管理层工作,并定期检查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制定相关流程,监测系统表现和风险预测能力,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项,并开展相关培训。

商业银行应建立信用风险内部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能够监控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报告应包括信用风险总体情况、不同级别和资产池之间的迁徙情况、风险参数估值与预期值的比较、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结果、监管资本变化及原因、压力测试条件及结果、内部审计情况等信息。报告频率和内容应根据信息重要性、类别及报告层级进行明确。

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他们于贷款发起及发放部门,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具备向董事会报告的能力。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职责包括设计和实施内部评级体系,检查评级标准,进行压力测试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编写报告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评级体系及风险参数估值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审计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质量,检查信息系统的结构和数据维护,评估计量模型的数据输入过程,以及持续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体系审计情况。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文档,证明其能够持续达到本部分的要求,为监管部门评估其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有效性提供支持。文档应包含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履职情况,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报告制度及执行情况,内部评级体系的内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会议纪要、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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