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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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你这属于2个劳动合同关系。第一个劳动合同关系,自2009年3月开始,自2011年底结束,因为你已签离职单,视为主动辞职,劳动关系解除。你可以自第一个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形成劳动关系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
而对于2012年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在用人单位要开除你,要看现在是什么时间。如果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开始你可以主张2倍工资。现在单位辞退你,如能证明单位违约辞退,如果是在6个月内,则单位只需要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已经超过6个月,则应当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此外因为第二个劳动合同未超过一年,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仍没有进入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阶段。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2012年第二次上班时有没有办入职手续,根据你的情况,在第一次也就是2011年离职时就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如公司不予赔偿的你完全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为用人单位不主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要双倍赔偿的,但你并没有提出,如果第二次入职,前面的工龄一般不会在给你计算的,除非你和单位协商一致。根据现在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你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同样要承担赔偿,但具体多少,也要视你第二次入职的工作时间长短而定。请参考。祝顺!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你是2009年3月去公司上班的,同时,公司开除你,你必须让公司出具开除你的证据。你如果能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给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双倍工资。只是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不知道你是2011年什么时候离开的单位,又是什么时候再次回去上的班。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1、关于单位补偿您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3月到2011年您离职,这属于一个周期,如果当时是您自己提出离职,并且填写了离职申请,单位能证明是您个人提出离职,则单位不需要给您经济补偿金;那2012年,您再来上班,单位要开除您,则您个人不签订离职申请,如果单位要开除您,具有下列条件才能和您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您没有上述情况,单位要强行和您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支付您赔偿金,赔偿金金额=经济补偿金金额*2,而经济补偿金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关于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这一点举证责任在单位,包括2009年3月份开始的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都可以补要,其标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后,综合上面全部,您可以获得第二次工作的赔偿金和全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长期合同范围扩大
长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法》里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合同的适用范围,这次被扩大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服务10年的员工有权签订长期合同;2.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不管之前是1年期合同还是2年期合同,第3次签约时员工都有权
要求订立长期合同。这个规定很有道理,因为双方之前的相互认可行为使立法者足以判断你们具备长期合作的基础和意愿;3.按照新法第14条,不签合同超过1
年的,视为长期合同。
不签合同罚单很“昂贵”
不签劳动合同,是目前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以前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不签合同是用工单位侵害劳工利益的“第一罪”,因为合同不签,社保等
根本无从谈起,劳资关系也不稳定。此次《劳动合同法》原则上不承认事实合同关系,并对有类似行为的企业开出了“价格高昂的罚单”。
另外,这里面有一个衔接的问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上一个合同期满,单位也愿意续签,不过耽误了几天,造成“不经意”的事实劳动关系。钱苏平律
师对此表示,这个期间双倍工资没问题,因为这是单位的过错造成的,应该由单位“埋单”。因此,作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将来行动必须更迅速,否则会出
现难以预料的损失。
不再续签也要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变化很大,补偿范围也有所扩大。同时,对于单位的法律责任也比以前明显加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单位要补偿员工。除非是单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员工,但是员工不愿意续签的。这是一个重要变化,意味着合同到期的员工也有“安家费”,或者说“暂时失业补偿金”。
2.单位未合法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欺诈及侵害员工权利的情况下,员工解除合同的,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3.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员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不过请记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单位也要补偿员工,因为劳动者受到弱势关爱。
4.员工患病不能继续工作,或者经培训和调岗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并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还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再加1个月的工资。
5.单位破产、破产重组、吊销执照等,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照通常的法定程序,这些补偿应该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支付。员工遇到这样的企业,要学会怎么去追那些跑掉的老板,追未清算或被转移的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