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行政处罚权规定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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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7:33

反洗钱工作行政处罚权规定是可以对于这样的一种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警告等相关的行政处罚。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当中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需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是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一、反洗钱工作行政处罚权规定是什么?

反洗钱工作行政处罚权规定是可以对于这样的一种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警告等相关的行政处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哪些人能够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亦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事实上,在认定洗钱罪的主体时,有一种情况比较普遍,即该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主体。再细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是,般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

上述两种情况是与洗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这一状况相适应的,从前面所列举的洗钱行为的表现也可以发现之。正是这使得洗钱具有了更大的危害性,其表现之一就是,有些“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洗钱而贿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而使洗钱得以顺利进行,破坏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某些身为金融机构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些工作人员的蜕化,使得洗钱犯罪的“障碍”大为减少,阻却洗钱失去了坚固的阵地。第三种情况是,单位和单位共同构成犯罪主体。如:单位将走私所得通过银行变成“净”钱,该单位和银行就可能共同成为犯罪主体。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行政处罚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是非常非常重视的,不同领域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处罚方面的权利种类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如果是涉嫌洗钱这种违法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的行政机关来说的话,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来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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