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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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8:0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2.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 第二十五条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或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4. 第二十六条赋予任何个人和组织权利,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这些举报的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及时查明事实并负责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