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地怎么选择才可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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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49

离婚诉讼地的选择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来管辖,或者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来管辖。对于离婚诉讼,一般是在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商离婚的情况下,选择的另外一种离婚方式。
一、离婚诉讼地怎么选择才可以
离婚诉讼地的选择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优先于住所地的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二、离婚诉讼中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官司在中提起诉讼,需要到有管辖范围的人民解决,一般都是在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来管辖,不然可以以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拒绝受理该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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