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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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2:58
针对某个特定“场所”的隔离(封闭)措施,或者针对某个“疫区”的彻底封锁,由相应的地方来决定并实施。村委会、居委会的法律性质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仅为依合同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事主体,它们显然均无权擅自采取前述对当事益影响重大的防控措施。 针对某个特定“场所”的隔离(封闭)措施,或者针对某个“疫区”的彻底封锁,由相应的地方来决定并实施。村委会、居委会的法律性质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仅为依合同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事主体,它们显然均无权擅自采取前述对当事益影响重大的防控措施。当然,在相应的依法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它们是有义务配合落实这些防控举措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