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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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6:57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对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或综治委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他们的事迹会被特别关注,如果因公伤残或牺牲,将得到相应的救助和抚恤,具体的待遇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设区的市、县、乡镇以及各级综治委办事机构,如果在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中出现疏忽或未能达到预期,例如未能防止事件、社会稳定风险、刑事犯罪、经济秩序破坏等重大问题,或者在考核中未达标,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当年将无法获得综合性荣誉称号,相关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将无法获得评先受奖和晋升机会。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治安混乱和社会不稳定的情况,相关机关会要求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如逾期未改正,将进行公开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若行为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