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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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5:38
开办费属于费用类科目,新会计准则规定将其计入"管理费用"。这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明确指出,管理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其中就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不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为费用化处理。
在税务规定方面,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七条明确指出,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即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所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新税法并未将开(筹)办费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的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规定分期摊销,但一旦选定,不得更改。
综上所述,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办费的财务处理方式为计入管理费用,而税务处理则体现在不能计算为当期亏损,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进行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费用的即时性,又符合税法对于开(筹)办费处理的灵活性,为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提供了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