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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补贴收入不是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不能开发 票。
2、营改增后,地税局不再发行或开具发 票了。
相关规定:
《发 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开具发 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 具发 票。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第五条规定,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如果企业收到补贴,相关部门应该以银行单据入账。
因此,企业收到发给的补贴,不属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所以不需要开具。贵单位只要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就可以,部门应该以银行单据入账。
扩展阅读: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 开发 票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 开普通发 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 开普 通发 票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发 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