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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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7: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评价机构的管理措施。评价机构需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并由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报告书和特殊项目报告表的编制。一般项目报告表的编制也需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各章节与专题的主持权应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中必须附有编制人员名单表,包括主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姓名、证书编号及主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所有编制人员需在名单表中签字,承担相应责任。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与岗位证书上的评价机构名称须一致。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需附原样边长1/3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盖章。

评价机构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对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相关工作。

评价机构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领取新资质证书时,原证书需交回。遗失证书后,应在指定媒体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需主持编制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评价机构则需主持编制至少5项报告书或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乙级机构,需主持至少5项报告表。

评价机构每年需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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