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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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确保公正、客观、全面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行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以下行为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无理干扰或难。同时,也不能玩忽职守,对明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包庇、纵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包庇或纵容违法行为,以免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如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贿赂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4、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笔录等。监督检查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其行为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三、加强监督与培训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培训。通过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依法、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综上所述: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客观、全面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等行为,都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