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2 16:39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40
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从来没有法律规定过,查明案件事实必须是抓到现行犯的!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违法嫌疑人即便“零口供”,照样可以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对于机关的依法传唤,当事人有协助配合的义务。同时,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第一百四十七条 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33
这说明警方当时不想惊动你,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是一个诈骗电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37
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38
为什么能知道给你打电话?当然是因为手中有你的监控啊,你说合不合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37
只要是在六个月之内通知你都是合理的通知你配合调查,这种情况是查到了你的支付记录找到了你的联系方式,也就是说有线索了,这个时候已经非常紧急了,你应该学会如何为自己辩解打一个擦边球才有可能免于处罚。学会如何为自己辩解吧,快去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