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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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八章附则中,详细规定了几个关键的专业用语的含义:

1. 自用部位定义为门户以内,包括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的墙面等区域。

2. 自用设备特指业主在门户内部使用的设施,如门窗、卫生洁具,以及连接到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以及水、电、气的户表等。

共用部位涵盖了房屋的结构核心部分,如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如门厅、走廊、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以及特定服务设施如传达室、治安和消防监控室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处理设施、公共设施如电梯、供水排水系统、信报箱、消防设施、照明、监控和避雷设备等,还包括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和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条例中还提及,如果业主选择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可以参考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发布部门为西安市(含常委会),发布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正式实施日期为同年6月1日,属于地方法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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