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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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8:45
若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应重新至房管局进行备案。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出租人需提供:
1. 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
2. 出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组织登记注册证明。
3. 如出租共有的房屋,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
4. 代理出租时,需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承租人需提供:
1. 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组织登记注册证明。
2.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提供通行证;居民提供来往通行证。
3. 境外企业、组织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后,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将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若材料不符合规定,则不予登记备案。若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可由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携带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