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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依法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这是根据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以下情形的被拘留人不予收拘: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如果在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拘留所应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这样,确保了在法律框架内对妇女权益的充分保护,尤其是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体现了社会对特殊群体的关怀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