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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应于债权人知悉或应知撤销情势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撤销权于债务人行动完成之日起五年内未采取任何措施者将失效。
具有撤销权的关系方在知悉或应知撤销之情势后一年内未采取撤销行为,这一年便是撤销权丧失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权利持续有效的时段,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时则消失。
因此,从权力消失的角度来看,除斥期间也可以说是权消失时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