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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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0:47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现在市场上很多商标代理机构,但是鱼龙混杂,让人不知道如何选择,所以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要谨慎,如果您对商标注册流程熟悉的话,您也可以尝试自己去注册,如果不行建议您还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阿里云办理。
商标注册驳回原因:
(1)商标查询不利导致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申请人没有办法相详尽查询近似商标的所有内容,不免有遗漏的现象发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时会被商标局驳回。
(2)盲查期导致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局不可能将当天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录入系统,能查到的数据一般都是3个月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种情况下,后申请的商标会被驳回。
(3)违反强制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驳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注和禁用条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0:48
我们申请商标都是想要核准注册的,不希望申请被驳回,那么我们就需要知道哪些类型的商标会被拒绝注册。
通常来讲,驳回注册申请有两种情形:
◆基于绝对理由-由于商标本身的原因被驳回
◆基于相对理由-由于与在先权利冲突而被驳回,不管是在先商标已注册或是其他情况。
因“绝对理由”被驳回的情形如下:
1)通用名称绝不会受到商标保护。比如,词语“手机”不可以作为手机商标注册;
2)缺乏显著性。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区分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的产品,因此不能被注册,除非您能证明它们获得了第二含义。
下面的标识通常都不具有显著性:
- 描述性文字或标识;
- 地理性文字或标识;比如,对于一个比利时的乐队而言,“比利时乐队”就是一个地理描述性的词,因此不具有显著性,该国其他音乐制作人应能够使用“比利时”这个词来描述他们产品的原产地。
- 广告语,如果它们由描述性和无显著性的元素组成并且无法识别来源。广告语通常很难获得显著性,然后被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的功能主要是传达和宣传企业及产品的信息。广告语作为商标注册予以申请,经常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比如,一个装饰织物的广告语“没有人比我们更懂颜色”很有可能会被拒绝注册,因为这仅仅只是一个对产品特点的广泛使用的赞美性陈述,这样的广告语可以被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自由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禁止将广告语作为商标注册。
3)由人的姓名构成的商标。在一些国家,这是一个被驳回申请的绝对理由。而在其他大多数国家,如果商标主要只是一个姓,这就只是一个驳回的相对理由,即,使用某人自己的名字是被当作和普通文字商标一样对待的。不过,在一些国家,如果获得了第二含义,一个姓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在绝大多数国家,一个自然人、法人的名字,甚至一个假名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欺骗性标识。一些标识可能会使消费者对所标识产品的性质、品质或原产地造成欺骗或误导。比如,使用“牛”作为商标来推销人造黄油就有可能被驳回,因为它很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将该标识同乳制品(即奶油)联系在一起。
5)表示功能性特征的标识。关于一个产品形状或包装的功能性元素,同单纯的装饰性元素相反,通常并不被作为商标进行保护。比如,当一个产品的形状具有重要的功能性特征时(就像剪刀的手柄和刀片组件那样的形状,对一把剪刀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形状就不能注册为商标。同样,要注册一个手柄的商标,比如一个咖啡杯的手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手柄具备让我们拿起一个烫手杯子的功能。
6)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标识。被视为侵犯普遍认可的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文字、图形等,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7)其它被禁止使用的名称或符号。一些国家有不允许注册的特定名称,它们可能包括下列的一项或多项:商号、名人姓名、驰名商标、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原住民的标识、外来词或表达。
因“相对理由”被驳回,主要是指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产生冲突的情形。
在同一商品类别上,有两个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商标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有些国家的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与现有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是否冲突的审查,作为注册审查的常规步骤,而另外一些国家的商标局则是在公告后,该商标注册被提出异议时才进行相对理由审查。但不管哪种情况,如果您的商标被认为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现有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您的南京商标注册申请就会被驳回或取消。
最后一点,在许多国家,如果同其他在先权利产生冲突,您的商标也可能被拒绝注册,比如,工业品外观设计、著作权、个人姓名/公司名称/商号、商业名称、地理标志或原住民的标识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0:48
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
1.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3.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4.商标局异议裁定;
5.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6.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前两种驳回复审仅涉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但第三种,也就是由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情况比较复杂,笔者主要就此种驳回复审展开论述。
此种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三方,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因为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殊之处。但是,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有争议,认为引证商标申请系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者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认为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本身就是非法获得,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